提要
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一是上调境内外商独资银行等境外贷款杠杆率至1.5,进出口银行至3.5,计算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小于100亿元时核定为100亿元;二是境内银行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可由境外银行依所在国家或地区法规办理。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庞溟表示,上调杠杆率契合新质生产力“出海”节奏,为企业全球化配置金融资源腾出空间。《通知》提高境外贷款余额上限,设置差异化杠杆率,优化间接方式贷款管理要求,境内银行开展业务应防范风险。【四川省银行业协会链接】
数据眼
此次《通知》在境外贷款杠杆率和核定上限等方面的调整,对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影响显著。境内外商独资银行、境内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进出口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3上调至3.5,且如计算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小于100亿元,核定该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为100亿元;若计算所得上限小于20亿元,则核定为20亿元。 从授信业务角度看,这些调整为商业银行带来了更多业务空间。对于境内外资银行,杠杆率从0.5提升到1.5,能显著扩大其利用境内母行资本进行境外放款的空间,使其可向更多境外企业提供授信支持,有助于其发挥全球网络优势,为跨国公司及其产业链提供更高效的离岸金融服务,提升人民币在国际结算与信贷中的份额。 进出口银行作为支持对外贸易与国际合作的政策性银行,杠杆率提升0.5个百分点,作用于其资产基数,将释放出极为可观的信贷规模,能更好地满足境外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对外贸易发展。 差异化的杠杆率设置也为银行业务开展预留了较为充足的空间。国家开发银行(1.5)、进出口银行(3)和其它银行(0.5)的不同杠杆率,结合各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及存量业务规模,能使银行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开展授信业务。 不过,商业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时,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原则。在扩大授信规模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与境外银行通过合同约定等形式,明确资金使用条件,有效防范风险,确保授信业务稳健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