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本文围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问题展开。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支持脱产学习,本是个人成长、单位发展与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但实践中违约行为时有发生,给事业单位带来诸多不良影响。 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及两个典型案例。《批复》明确,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事业单位请求其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依法支持;同时关注工作人员承担违约责任的合理比例问题,工作人员主张违约金过高可请求适当减少,法院综合多因素确定责任;工作人员以服务期限不合理请求确认部分约定无效的,法院综合考量相关因素确定是否支持。 案例中,魏某未返岗被认定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杨某虽有一定贡献不能抵消违约,但可酌减违约金。司法层面兼顾公平与诚信原则,保护双方权益,有助于“投资于人”理念落地。【最高人民法院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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