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具有多方面意义:一是有助于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和人的全面发展投资,明确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事业单位请求其依约担责的,法院依法支持,利于畅通工作人员提升素质渠道;二是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工作人员失信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树立契约等意识;三是有助于为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人才支撑,综合考虑因素确定违约工作人员责任,实现个人与事业共赢。与《批复》同步发布两个典型案例助公众理解适用。下一步,最高法将完善案例库等加强审判指导。 案例一:魏某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进修呼吸病学、2015年3月至5月进修纤支镜专业,2016年5月23日与某医院签研究生学历教育合同,同年6月被某医学院录取,9月入学后未回医院工作。2017年9月魏某申请仲裁提前解除合同,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定魏某违约,酌情将奖金赔偿倍数调为3倍,其应返还其他费用及五险一金。 案例二:杨某2019年7月至2023年6月在某大学读全日制博士,与某学院签培养服务协议。杨某读博期间参与学院科研,毕业后未返岗,2023年7月31日、12月18日、2024年2月27日递交辞职申请,2023年8月入职某大学,2024年3月与某公司签合同。学院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杨某违约,退还交通费,酌情认定违约金474076.55元,某大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公司不担责。【央广网国内链接】
商机关联的区域
文本中未提及重点项目及相关行政区划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