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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吉林省林昌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吉林省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锂电负极材料石墨化设备技术升级和更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及其专家审查意见收悉。该项目位于吉林西部(大安)清洁能源化工产业园,吉林省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占地面积100000㎡,建设内容为通过系统性技术改造,将负极材料年产能从5万t提升至8万t,包括对30台石墨化炉进行技术升级,更新现有预碳化原辅材料配套系统、1套八工位坩埚自动化装填系统与1套辅料处理系统,在石墨化车间内新增面积约5.09万㎡的二层钢结构平台,对循环冷却水、能源管理及烟气净化等公辅系统进行全面的匹配性升级,且全部在现有已建成车间内进行,不新增占地。项目总投资为1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及运行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大气、水、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置各类固废,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重新审核。接到此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于2026年7月16日作出批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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