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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0日,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沙县正和硅业有限公司的三明市沙县区郑湖白鹤山矿区玻璃用脉石英勘探(南部矿段硐探作业工程矿藏勘查用地)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已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未施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尚未审批。当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明项目已开工、现场检查时未施工建设、周边500m无居民点和河流且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该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为适格违法主体;执法人员提供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具备合法执法身份。2026年4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苏进张《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证明公司委托苏进张为代理人且承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审批已开工。2026年4月3日,执法人员从沙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调取《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6年3月2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截图,证明现场检查当日项目环评文件正在公示尚未批复;调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项目属于陆地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从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提取案件台账截图,证明公司本次环境违法为首次违法。2026年5月13日,执法人员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明沙环境罚责改〔2026〕00006号)及送达回证,要求公司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2026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项目未擅自开工,处于停工状态。2026年6月15日,执法人员从福建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平台调取项目分区管控情况的截图和查询报告,证明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该公司提供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证明新建项目总投资额为546万元。2026年6月16日,执法人员从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调阅诉求截图,证明2年内未发现对该公司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投诉。2026年6月17日,该公司提供《硐探矿渣环境整改完成报告》,证明项目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可对其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6.5万元,但鉴于公司属于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不予处罚情形,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三明市人民政府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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