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东政使预字〔2026〕5号文件显示,2026年6月12日东丰县人民政府决定拟使用部分国有土地,拟使用土地位于沙河镇,面积1.1310公顷,实际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为准。依据《东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都市圈先行区辽河源至沙河镇生态旅游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东发改审批〔2026〕19号)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公共利益需要,拟将土地用于都市圈先行区辽河源至沙河镇生态旅游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东丰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要求拟使用土地范围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及补偿登记工作。同时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使用土地范围内抢栽(种)农作物和树木、抢建建(构)筑物,违反规定不予补偿。本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政府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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