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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4日,汪清县和兴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取得由延边州环境保护局(现更名为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吉林省汪清县春和水电站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延州环建字〔2017〕9号),该项目主体工程于2025年开始施工,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未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5月25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对该公司进行调查,通过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该公司春和水电站工程项目存在未依法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即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相关法规及裁量基准,经计算,拟对该单位处罚款329115.00元。该单位如对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若要求听证,应在收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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