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2026年5月26日,省水利厅印发福建省省级审批(核准)水利项目引入民间资本工作导则。该导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行业标准制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民间资本参与的具有供水、发电等经营性收益的省级立项、省级审批(核准)水利项目。民间资本参与省级审批(核准)水利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风险共担、收益共享,聚焦全生命周期管理,遵循法律法规及建设管理要求等原则。拟引入民间资本投资的项目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通过公开招标引入,民间资本可参股项目法人公司或与政府、国有企业合作参与建设与运营,采用特许经营模式需遵守相关规定。民间资金参与项目流程包括项目对接、意向申报、资格审查、方案论证、签订协议、项目实施、退出衔接等。鼓励金融机构为民间资本参与项目提供融资增信服务,地方政府可对公益性强、收益低的项目给予支持,对引入民间资本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民间资本享有与国有资本平等权利,不得设置准入壁垒和歧视性条款,政府部门应公开项目信息等接受社会监督。民间资本按股权比例或合同约定参与收益分配,因政策等因素影响收益可协商调整。民间资本与其他股东风险共担,建设期为股权锁定期,期满后可按约定退出,运营期内可通过市场化方式退出,退出时应保障项目持续运营并做好移交衔接工作。发生争议可协商、调解,协商不成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签订投资协议的项目按原协议执行。【福州市水利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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