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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沙县区豆之源食品有限公司豆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5年1月15日获批,报告表载明切片机数量为2台、全自动油炸机数量为2台。2025年2月21日公司办理排污登记,3月新增一台切片机和一台油炸机,6月又新增一台切片机和一台油炸机。2025年12月25日,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切片机4台、全自动油炸机4台,且4台油炸机型号相同,均处于使用状态。公司实际建设内容与报告表载明内容不一致,属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第2条“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情形,建设项目已发生重大变动,公司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2026年1月7日执法人员从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调取的案件台账截图显示,公司两年内(含本次,本次共2个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违法次数为2次。2026年2月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原环评审批之外的生产项目,在配套环保设施验收前,已建成的生产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并于2月12日送达。2月28日现场检查时公司已停产,公司于2月10日开始停产整改。2月27日公司提供的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显示,未批先建项目总投资额为80万元。4月27日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购买11300元三明林业碳票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并承担专家费3000元,履行了生态损害赔偿义务。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2026年4月16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公司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未申请听证。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情况,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要求公司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将按规定加处罚款。公司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三明市人民政府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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