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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查干湖大安灌区水生态环境修复与水质净化工程位于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大安灌区和海坨乡姜家村境内。项目新建人工湿地1处,占地面积约84.0万m²,建设生态沟渠18条,长度共计116.88km,人工湿地处理规模为11.92万m³/d,设计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 2002)中Ⅳ类水质标准,总投资8846.21万元。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需全面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要严格控制施工用地、限制人员活动范围、优化并缩短施工时间,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运营期加强人工湿地日常管理和水生植物更新、维护。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移动式防渗旱厕,施工废水沉淀后回用于场地抑尘,运营期落实湿地日常维护和冬季保温措施;大气污染防治上,施工期采取围挡、洒水降尘等措施,施工机械使用清洁燃料,运营期加强植物更新、收割管理;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运营期加强罐车抽水时序管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上,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和施工弃土分别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和平整周边土地处置,运营期及时清运废弃植物等并交由市政环卫部门处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指南》要求进行防渗;运营期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工程建设应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作为环评信息公开主体,应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若项目性质、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核。建设单位需在接到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此批复日期为2026年4月30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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