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2004年9月8日印发《中央和军队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建设项目的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驻京部队(含武警),所称建设项目指各类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中央和军队在北京地区各类房屋建设计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计划管理程序方面,自有用地建设项目在取得规划意见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立项文件)后一个月内到市建委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具备施工计划条件后申报施工计划;新征地建设项目在具备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文件及项目批复文件后,到市建委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通知书,取得《规划意见书》后办理建设项目征地计划通知书,具备施工计划条件后申报施工计划。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选址意见通知书、征地计划通知书、施工计划通知书分别有相应条件和办理时间要求。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等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或合建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市建委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和施工计划通知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办事处及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成立的其他驻京机构在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跨年度建设项目(指市建委正式下达年度施工项目计划、下年度需继续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已开工尚未竣工的项目)需办理年度结转计划手续,由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每年一月底之前按市建委通知要求报送结转建设项目表,由市建委统一下达结转项目计划。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央和军队在京单位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1996]118号)同时废止。此外,还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9〕15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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