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2004年9月8日,中央和军队向在京各有关单位印发《中央和军队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建设项目的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等均执行本办法,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主管部门。自有用地和新征地建设项目有不同的计划管理程序,还明确了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选址意见通知书、征地计划通知书、施工计划通知书应具备的条件和办理时间。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等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经批准后到市建委办理相关手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办事处等在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跨年度建设项目需办理年度结转计划手续,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报送结转建设项目表,市建委统一下达结转项目计划。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央和军队在京单位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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