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2004年9月8日,中央和军队向在京各有关单位印发《中央和军队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保证中央和军队在北京地区各类房屋建设计划顺利实施,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办法明确适用范围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建设项目的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等;规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主管部门;详细说明了自有用地和新征地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程序;还分别列出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选址意见通知书、征地计划通知书、施工计划通知书应具备的条件及办理时限。此外,对特定项目(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驻京办事处及机构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作出规定,跨年度建设项目需在每年一月底之前由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按市建委通知要求报送结转建设项目表以办理年度结转计划手续。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央和军队在京单位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1996]118号)同时废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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