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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药物研究院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于2026年4月10日发布。该项目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建成后年研发药物500千克,进行药物实验室分析18000次。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但在落实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其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与控制。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的“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项目涉及的污水处理、废气处理、噪声控制和固体废物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被详细列出。项目的污染物年排放量经过初步核定,包括大气污染物和生产废水的排放标准。建设单位需在排放污染物前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并在建设过程中如项目性质、规模或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时,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对未按规定完成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进行查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须及时公开项目的环境信息,并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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