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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为7日。 项目名称为苏州航宇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纳米绝热复合材料生产及研发新建项目,决定文号为吴开管委审环建〔2026〕27号,发文时间为2026年4月9日。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越溪街道南官渡路12号8号厂房101室,建成后年产防火隔热复合材料250立方米、吸/隔声热防火一体化材料250立方米,并进行研发,年研发量均为0.1立方米。 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但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其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项目应采取雨污分流,生活污水需达标接管至城南污水处理厂。废气需经过处理后排放,确保达到相关标准。设备选用应低噪声,厂界噪声排放需符合标准。固体废物需分类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同时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预案。项目需遵循相关设计和使用规范,并按规定设置排放口及标识。 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大气污染物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量需符合相应标准。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需按国家程序向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确保持证排污。环境监测制度需在施工期和运营期执行,监测结果需备查。 如项目涉及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需执行最新标准。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则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若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需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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