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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为7日。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项目名称为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善丰路厂区)扩建混粉车间和分装车间项目,决定文号为吴开管委审环建〔2026〕22号,发文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该项目位于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河东工业园善丰路99号,建成后年产混粉原料药375吨、粉针剂8000万支。 项目实施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但在落实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其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的“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污水、废气和固体废物需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处理,特别是要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并做好环境风险管理和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0.057/4.637吨,颗粒物≤0/1.193吨,SO2≤0/0.112吨,生产废水污染物的接管考核量也有相应规定。建设单位应在排放污染物之前向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项目如涉及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且如项目性质、规模或工艺发生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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