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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宁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被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其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1#生产线在未申领排污许可证和未开展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2#生产线已安装的设备与已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数量严重不符,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主要证据包括2025年12月12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该公司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2025年12月19日的查询笔录中,法定代表人李连春承认公司环境设施未经验收和擅自开工的事实。2026年1月5日,公司提供的电费明细和销售台账进一步证明其违法行为。2026年1月5日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显示,公司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2026年2月3日,公司提交整改报告,随后于2026年2月9日进行了后督察检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该公司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和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受到处罚。2026年3月4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向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最终决定对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柒仟元整(¥237000.00)及对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并责令停止未报批的建设项目。处罚决定书于2026年3月12日下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每日加处罚款。公司如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三明市人民政府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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