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若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赫比(苏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塑料件生产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文号为吴开管委审环建〔2026〕13号,发文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郭巷街道河东工业园六丰路289号,项目技改后年产1000万套塑料件,主要作为AI产品零部件。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但在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其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项目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并遵循各项环保要求。项目的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0.414吨,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0.823吨,颗粒物≤0.03吨,废水量≤750吨,COD≤0.0225吨。【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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