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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 项目名称为苏州正北液金热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液态金属导热界面材料研发项目,决定文号为吴开管委审环建〔2026〕12号,发文时间为2026年2月11日。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南官渡路16号B5幢4楼东区,项目建成后主要进行液态金属导热界面材料小试实验300次/年,每批次研发量约16.67千克。 根据环保要求,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但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其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并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 具体环保措施包括厂区需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生活污水接管至城南污水处理厂处理。还需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降噪措施,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固体废物需分类收集处理,确保“零排放”,并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项目的设计、施工及生产中应遵循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排放口设置需符合《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建设单位需及时公开项目报告表最终版本,并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在排放污染物之前需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确保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超过五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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