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单位如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关于苏州蝶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文号:吴开管委审环建〔2026〕7号)于2026年1月21日发布,项目涉及的建设地点为苏州市吴中区善丰路333号1号楼502室。项目需遵循“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和运营中严格执行环保要求,最终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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