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于2026年发布了《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机关报送。节能审查机关需加强对建设单位节能报告编制的指导,并分析项目实施的影响。各市(州)需在报送节能审查材料时提交项目情况说明,涵盖联合评估、能源消费替代、产能置换、节能降碳工作影响等内容。 该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的结果将纳入节能审查意见。各级节能审查机关需在审查过程中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能效、碳排放和节能措施的合理性。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或投产,且节能审查意见自出具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自动失效。 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应符合要素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理。项目建设单位需严格遵循节能审查意见进行项目建设,重大变动需重新申请审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审查或验收的项目,相关部门将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有的实施办法。【北极星电力新闻网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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