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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麦格威饰件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汽车内饰件改建、技术改造项目。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芦路1888号,项目建成后,全厂年产汽车中控面板180万件、汽车仪表盘300万件、模具300套。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 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水经一楼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喷涂水幕,使用前网版清洗废水经三楼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艺,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汇同生活污水接管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项目废气经集气罩/负压收集进入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废气收集率及去除率达到《报告表》要求。项目注塑、热压、移印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及噪声需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应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 该项目在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要求对施工期和运营期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并在排放污染物之前向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同时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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