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旨在加强对在湖南省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节能审查是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进行审查的行为,碳排放评价则是在节能审查时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及降碳措施进行评价。 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实施办法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权限内的节能审查工作,并对各地进行督导。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按项目管理权限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不同级别的项目需向相应的节能审查机关报送申请材料。节能审查应在项目建设前和投入使用前进行,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 项目建设单位需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展建设,重大变动需向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节能审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将加强对节能审查和验收的监督,确保落实节能降碳目标。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发展改革委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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