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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2026年9月24日消息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相关制度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容涵盖全面加强预售管理有序实施现房销售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完善商品住房信贷管理优化土地供应管理持续做好市场秩序规范和质量监管六大方面 旨在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要求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首都之窗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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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售资金全额、全过程监管,项目联合验收后,方可解除资金监管。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正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各区政府确保能够按时建成交付的,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下,报市级部门备案后,在2027年底前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设定重点监管额度,重点监管额度要覆盖项目全部剩余工程建设费用及红线外需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市政工程费用。 预售资金应全部进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监管账户,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额度后,可按建设节点申请支取相应建设资金,或申请支取超出重点监管额度部分的资金,支取时由房屋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审核。 2026年8月28日后签订开发贷合同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项目存续期间,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存放监管项目预售资金和现房定金。 2026年8月28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竣工备案后方可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加大对现房销售项目和安全、舒适、绿色、智慧“好房子”项目的开发贷款支持力度。贷款银行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理确定投放节点和投放额度,分批发放开发贷款,贷款资金应通过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交易对象的账户,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首付款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纳,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可延长至出让合同签订后两年内缴清,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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