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10月11日消息,湖南省印发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旨在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适应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的新形势。该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定了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的相关程序及管理职责,强调了节能审查的重要性,并明确了项目开工建设的条件及相关经费管理。【省发展改革委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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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未进行节能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项目节能审查不得收取费用。节能审查机关的职责包括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项目符合节能降碳的法律法规与标准。 建设单位须编制节能报告,该报告包括项目概况、能源消费情况、碳排放情况及拟采取的节能降碳措施等。项目节能报告的编制单位应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机关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若不符合要求则出具不予通过的意见并公告。 节能审查的监督管理由省级及以下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需定期统计分析已批复项目情况,市(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管理部门将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将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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